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得分 |
评价标准 |
一、组织实施(8分) |
1、制订工作方案(4分) |
4 |
布置所属县、区规范申报项目,下发文件明确要求的得2分;程序规范的得2分;未规范布置项目申报工作的不得分。 |
2、项目备案上报情况(4分) |
4 |
将经专家评审确定安排的项目在按规定时间内报省备案的得4分;推迟5个工作日上报的不得分。 |
二、组织管理(10分) |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5分) |
5 |
制订资金管理办法的得1分、制订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得1分、制订分类项目评价量化指标的得1分;建立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的得1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资料制度的得1分,少制订一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2、项目申报管理情况(5分) |
5 |
成立项目专家组,公平公开评审县、区上报的项目,专家论证充分、立项合理的得3分;项目确定后,在有关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并及时批复项目的得2分。 |
三、资金项目管理(24分) |
1、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率(10分) |
10 |
实际到位/计划到位×100%,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县、区的得10分;每超过15天的扣5分,扣完10分为止。 |
2、整合资金(6分) |
0 |
整合资金用于支持妇女创业、美丽家园行动占省转移支付资金超过30%的得2分,超过50%以上的(含50%)得4分;整合妇联部门资金超过20%的得0.5分,超过30%以上的得1分;整合其他部门资金超过10%的得0.5分,超过20%的得1分。 |
3、机制创新(4分) |
4 |
在项目和资金管理中有创新举措且能有效推进项目建设和后续管护的得2分;规范资金使用、推进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的得2分。 |
4、项目管理(4分) |
4 |
市级妇联会同财政部门在实施过程中依据制度、办法加强项目管理,每现场检查一次或通过会商推进工作的,一次得0.5分,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得1分,最高得4分,以文件、信息、简报为准。 |
四、组织保障(8分) |
1、组织协调机制(2分) |
2 |
财政、妇联成立了以议事协调小组的得1分;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得1分。 |
2、与部门密切配合(2分) |
2 |
财政、妇联密切配合,反映良好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3、政策信息宣传(2分) |
2 |
项目区内树立固定宣传牌的得1分;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县级以上领导批示的信息的1分。 |
4、总结报送(2分) |
2 |
项目总结、基础统计数据等各类信息的及时准确报送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五、项目完成情况(25分) |
1、完成进度(20分) |
20 |
项目完成计划任务80%以上,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的1分,完成任务100%的得20分,完成任务80%以下的不得分。 |
2、检查验收(5分) |
5 |
项目完工后有验收报告或审计决算报告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分类项目分来实施的,每一项目缺少完工验收报告或审计决算报告的扣2.5分,扣完为止。 |
六、项目实施效果(25分) |
1、经济效益(10分) |
10 |
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内妇女收入水平提高、产业发展规模达到项目实施方案设计要求的得10分。每项不符合的扣5分,扣完为止。 |
2、社会效益(10分) |
10 |
项目实施后带动妇女就业率、妇女儿童公共服务达到项目实施方案设计要求的得10分。每项不符合的扣5分,扣完为止。 |
3、其他效益(5分) |
5 |
项目实施后项目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或其他效益明显、群众满意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七、违规违纪行为(减分指标) |
1、重大违规违纪(-100分) |
0 |
经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按有关规定处理。 |
2、一般违规违纪(-20分) |
0 |
被各种渠道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扣除20分。 |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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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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